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898-3号
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撤诉。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