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898-3号 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撤诉。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