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闽鑫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闽鑫木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闽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吕花园工业园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T2YMA4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5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1765691.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共计193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判员王洋 审 判 员 郭   丰   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展      兵 书 记 员 段   树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