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恢887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同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50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29855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20122元、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资金、证劵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等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均无足额执行金额,并于2024年6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经本院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法律措施,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应在措施期满前20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查封)申请,逾期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