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3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3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