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673号 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