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673号
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