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8370号
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51弄140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3********。
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