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8370号 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51弄140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3********。 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柏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