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宁0104执保942号
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宁0104民初XX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东支行,账号: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宁东灵新支行,账号:XXXXXX)的冻结措施。现我院已解除保全完毕(解除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宁0104民初XX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解保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