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民初2731号之四
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丰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邑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传彬
被申请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风来,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邑县金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培豹,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富德
被申请人:张树美
被申请人:甄丰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临邑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临邑县金水工贸有限公司、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赵富德、张树美、甄丰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德州天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申请人现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土地及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土地及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德州天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13)第1-0110**号、房权证为鲁德字第××号项下土地及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义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