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5471号
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第16层。
法定代表人:霍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勇,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苇子坑149号北厂15幢1502。
法定代表人:郭文君。
被申请人: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桃园社区后寨村幸福大道西桃园路北1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君。
原告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企宏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
案件申请5000元,由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