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富豪康博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510号
原告: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霍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富豪**酒店,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总经理。
原告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富豪**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富豪**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富豪**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