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720号
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霍水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吴世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住所地故城,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体育街与广交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王风刚,经理。
申请人德州天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720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袁章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