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21民初3792号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丽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省聊城市莘县鸿图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书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耀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