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22民初4761号
原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莘县鸿图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广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辉、王瑞敏(女),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0日生人,汉族,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莘县(莘县第一中学对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同意庭外按照和解方式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祥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