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2民初513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亲属。
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莘县鸿图街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