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2民初513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亲属。 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莘县鸿图街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莘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