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3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桥西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10号高柱大厦1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9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对认定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内容理解错误。被申请人作为发包人,将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招用的劳动者,应追溯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撤销原判,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并非完全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原审依据该《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虽为用工主体,但申请人亦自认其受雇于***,***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原审认定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