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8838号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157479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北京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3号商办楼高柱大厦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735380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玻显”)与被告***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联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节能玻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七彩联创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节能玻显向本院提出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质保金44,000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万泉河桥项目LED智能玻璃项目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订单要求,据此合同规定完成智能玻璃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及指导、调试、培训、维护工作;合同总价款880,000元整,合同价款采取按合同履行进度付款的方式,剩余5%作为保证金,待产品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项目验收合格。现合同约定的24个月的质保期已过,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剩余应付的质保金,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七彩联创辩称,原告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及附属电子元件在质保期内有调试及维护的义务,项目于2019年10月中旬完工,初验不合格,11月上旬进行了整改,2020年1月7日原告才向被告提交验收报告,因为疫情一直没有使用产品,疫情过后4月15日起建设单位(北京海淀管委会)正式使用产品,至2020年8月24日,共报修五次,日期分别为4月15日、4月22日、4月24日、7月17日、8月24日,多数为开机后出现调试程序错乱、断信号的问题。我方多次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原告以疫情期间没复工人员不便维修、仓库被封取不出配件、技术人员离职等理由拒不到场维修,我方安排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多次换件后依然无法根除问题,仅能保障产品短期运行。与原告技术人员沟通后,共同判断是因原告自主研发并应用的接收器、驱动电器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调试程序不能有效的存储在这两种设备上,产品使用前后极易丢失数据造成程序错乱。因原告LED智能玻璃产品是其专利产品,内部配件也多为自主研发,虽有原告技术远程指导,我方技术人员仍维修困难;又因产品安装在快速路匝道桥上,只能夜间维修,每天可维修时间短,每次过程平均需要两天;且因疫情原因,外地人在京宾馆不让入住,我方维修人员只能回到保定驻点休息,致使每次维修都是开车辗转***-北京一保定-北京,再回到***。这些不便使我方的维修保障成本高昂。几次维修后原告的质保金已所剩无几。7月17日后两次我方报修时,原告公司**总经理明确告知我方其因资产清算不能继续提供配件,且公司已无人能够配合维修,原告自认已不能提供保证金所保证的维护工作。产品在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原告不能如约履行调试及售后维护的义务,严重违约,此项目因缺少其售后支持,维修进行不下去。自2021年年初至今屏幕一直处于停用的状态,给建设单位和我方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应支付原告质保金和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1日,甲方***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北京万泉河桥项目LED智能玻璃项目买卖合同》,合同第二条价款约定:LED智能玻璃产品总价款为:小写¥880,000元整,大写捌拾捌万元整(含13%增值税价格)。合同第五条产品维护约定:(一)乙方负责对智能玻璃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终身维护,玻璃本体质保期为24个月,附属的电子元器件质保期为12个月(自智能玻璃及附属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智能玻璃芯片坏点率按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不超过万分之二,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维护,超过质保期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收取费用。(二)**能玻璃出现问题,甲方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咨询解决,如情况复杂,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所出现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便乙方进行分析解决。乙方在接到甲方与北京万泉河桥项目使用部门书面通知后如需上门服务1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甲方上门解决问题……合同第六条实施进度及验收第(八)项约定:智能玻璃在甲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协助北京万泉河桥项目负责部门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北京万泉河桥项目负责部门整体验收工作,在接到对方验收申请/验收意见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及时处理。以下几种情况视为验收合格:1、甲方与北京万泉河桥项目负责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合同第七条产品费用付款方式第四项约定:剩余5%的货款作为保证金,待产品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5个工作日,甲方需将项目总价款的5%**,金额为:¥44000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累计付款83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质保金的给付期限是否届满;2、被告是否应当全额返还质保金。《北京万泉河桥项目LED智能玻璃项目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共同确认的验收时间。案涉LED智能玻璃项目于2019年10月20日原被告进行交接,按照合同约定在接到对方验收申请/验收意见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及时处理。以下几种情况视为验收合格:1、甲方与北京万泉河桥项目负责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被告发出项目验收单,被告并未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或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故2020年1月15日应视为验收合格日,质保金的给付期限已经届满。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全额返还质保金一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原告中节能玻显负责对智能玻璃及附属设备进行终身维护,并且玻璃本体质保期为24个月,附属的电子元器件质保期为12个月(自智能玻璃及附属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中节能玻显提供免费维护。保证金给付期限为产品验收合格满24个月,保证金设立的目的显然是确保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通过原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显示2020年4月、7月,案涉智能玻璃出现问题,被告通知原告进行维修,但是原告以疫情或人员离职等理由,告知被告不能派人进行现场维修仅提供远程指导,但经过原告的远程指导仍未解决问题。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现场维修,原告仍未派遣维修人员,最终由被告方派人将智能玻璃进行维修,由此可见原告中节能玻显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义务。另通过原被告员工的通话录音显示中节能玻显已经进入资产清算阶段,已经无法派遣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对智能玻璃及附属设备进行终身维护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释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