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9371号
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立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A区797。
法定代表人:王吉庆。
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2453.4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45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2.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戎有方
书记员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