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9371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立群,女。
被申请人: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68号A区797。
法定代表人:王吉庆,董事长。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93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45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戎有方
书记员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