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24514W。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远泉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1468632N。
法定代表人:王根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1121民初3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2021)赣1104执994号案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73,69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2,1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财产报告义务,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总对总网络和传统调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房产、土地等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信区(房产证号:赣(2××8)上饶县不动产权第0××2号),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汽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汽车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73,69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2,137元,已执行到位0元。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亚龙
审判员  廖国华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