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8民初729号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41200779851,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武营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丝,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16575124514W,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