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

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与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与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07号
原告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文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仙桃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远安县林语石音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