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82民初822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西来桥镇西来村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982157486。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祥,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民生美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93093137Y。
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江,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第三人:王堂,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二江、第三人王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祥,被告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被告李二江、第三人王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8470元、利息4130元及款项后期清偿前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苏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汝州市民生美庐园房产建设工程,被告江苏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2#保温等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1月22日,被告给原告进行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款总计98847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现原告为了尽快取得工程款,依法具状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康旺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张现宾,工程款已全部支付,且到目前为止张现宾还欠李二江60万元整,且李二江持有该60万元欠条。
被告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民生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旺公司签订有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但是民生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民生公司属于起诉对象错误,民生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民生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旺公司之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存在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对于本案的相关纠纷民生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3.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第25页第14条第9款规定,承包人绝不拖欠民工工资,如有拖欠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承担全责。
被告李二江辩称,李二江是江苏康旺公司在涉案项目上的负责人,答辩意见同江苏康旺公司。
第三人王堂述称,同江苏康旺公司的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汝州市东环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汝州民生美庐园一期2#、5#楼、地下车库工程承包给江苏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由原告***就2#楼外墙保温进行施工。2018年1月3日,李二江、王堂出具的2#楼外墙保温结算单显示:“甲方与总包方结算面积为14937.6平方米,根据后期补充工程做法,5条天井保温,4条女儿墙保温,阳台保温,造型保温无算。滴水线条2927m。”2019年1月22日,第三人王堂出具的许红旗民生美庐园2#保温结算单显示:“1.保温面积:18000平方米单价53元总价954000元。2.滴水线单价2600*10=26000。3.伸缩缝121*70=8470。4.总计988470元。5.已付。6.下余。7.保修金49423.5”。2016年6月7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2016年7月22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2016年9月8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2016年10月1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2016年10月28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016年12月23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2017年1月12日,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以上共计360000元。
另查明,被告李二江系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美庐园项目的负责人,王堂系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美庐园项目的总工程师。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案涉2#楼外墙保温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此被告并无异议,且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向原告支付过相关工程款,并向原告出具相关结算材料,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总价款为988470元,现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360000元,下欠628470元未付,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予支付。原告主张利息,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被告李二江系其工作人员,被告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拖欠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二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284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1元,减半收取计5450.5元由原告***负担408.5元,由被告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亚可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