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光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大土村50-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西米桥西来村1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德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李佩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一审被告:杨正超,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一审被告:重庆亿美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6号2层附47号。
法定代表人:吴银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王伟,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第三人:冯春林,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一审第三人:况灵浪,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光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高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杨正超、重庆亿美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王伟、冯春林、况灵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光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