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负责人:张昔兵,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