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2653号
原告:**能,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曹妃甸**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西来桥镇西来村**。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被告:陈少斌,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唐勇,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能与被告**曹妃甸**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少斌、唐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能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 判 员 董子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 伟
书 记 员 董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