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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负责人:张昔兵,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4日作出(2018)湘07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07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1月5日向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18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
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0元,尚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