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2执537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767087092J。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温蕊,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53557638。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1#楼21层16办公。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