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3民初1217号
原告: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1#楼21层16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53557638。
法定代表人:郑信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漳新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60929。
负责人:刘永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华龙,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景琦,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漳墩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被告漳墩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华龙、安景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漳墩镇政府支付拖欠公路公司工程款计708791.5元;2.判令漳墩镇政府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公路公司参与漳墩镇政府的“普通国省干线联九线建阳区漳墩镇半坑仔至水生碓公路工程(含排水管网)”项目招投标并中标,其中“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系分项单独签订合同总价为971158元,双方并签订《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工期330日历天,采取固定单价承包,以招标人发放的工程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共同基础,但竣工结算时最终支付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申请单(即送审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发包人同意,且发包人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本工程质保金为5%,质保期为2年,期满后14天内将质保金无息退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公路公司即依约进场开工,并于2019年1月9日经公路公司、漳墩镇政府及监理公司共同办理正式竣工、2021年1月19日办理质保期届满后的复验合格手续,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交付漳墩镇政府使用,期间被告从2018年2月8日、5月2日仅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728368.5元。2019年1月10日,公路公司将本案工程的结算资料递给漳墩镇政府,送审价为1472243元,后漳墩镇政府委托第三方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审定造价为1437160元,但漳墩镇政府拒绝签字确认,导致审核造价迟迟无法出具正式报告。根据此审核报告的意见,公路公司同意按此结算本案工程款,扣除漳墩镇政府已支付的728368.5元,仍欠工程款708791.5元,公路公司多次催讨,漳墩镇政府却拖欠至今不予结算,为维护公路公司的利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漳墩镇政府辩称,合同总价为971158元,扣除已支付的72.83685万元,漳墩镇政府同意支付余款,对于超出合同价款的部分不予认可,应当予以驳回。公路公司诉称漳墩镇政府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系分项单独签订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71158元,公路公司、漳墩镇政府于2016年3月8日共同签署的《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涉工程造价1443810元,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同时公路公司在2018年10月向漳墩镇政府出具了情况说明,再次明确涉案工程的中标价格为971158元。在签订合同时,公路公司明知案涉工程的预算造价为1443810元的情况下,将合同价优惠为971158元,在施工图纸未变更的情况下,公路公司无权主张超出合同价部分的工程款,其超出合同价款的主张证据不足,请求予以驳回公路公司部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公路公司所举证据1.2015年12月由漳墩镇政府与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施工招标文件》,2016年1月23日由漳墩镇政府与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公路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2016年3月8日由公路公司与漳墩镇政府共同签署的《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证据2.《工程进度支付月报(第1期)》《工程进度支付月报(第2期)》,证据3.《漳墩镇项目工程验收现场记录表》《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质保期复验报告》,证据4.《竣工决算》《污水管网竣工图》《工程内业资料签收表》,证据5.《工程结算审核定案通知书》,证据6.《贷方凭证》《企业网银电子回单》,证据7.《普通国省干线联九线建阳区漳墩镇公路工程总预算及分项工程预算表》,证据8.《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招标控制价》;漳墩镇政府所举证据1.《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证据2.情况说明一份;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漳墩镇政府委托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普通国省干线联九线建阳区漳墩镇半坑仔至水生碓公路工程(含排水管网)招投标。
2016年1月23日,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公路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公路公司以2559.4267万元中标。
2016年3月8日,漳墩镇政府(发包人)与公路公司(承包人)签订《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预算造价为1443810元,承包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价款为971158元,工程量计量为招标人发放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工程清单中有报价的细目,均实行固定单价……本工程项目按设计尺寸计量,最终支付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总价的5%,业主待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质保金退还承包人……开工累计完成审定计量工程造价达20万元,业主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按施工的工程造价在每月25日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75%,剩余25%的工程进度款(无息)待工程全面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20%(无息),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2年保修期满后付清。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定,并依据有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办理工程价款清算,合同还就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公路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月9日,漳墩镇政府、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路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漳墩镇项目工程验收现场记录表》,载明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予以验收。
2019年1月10日,公路公司将本案工程的结算资料递给漳墩镇政府,送审价为1472243元,后漳墩镇政府委托第三方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审定造价为1437160元,但漳墩镇政府未签字确认,导致审核造价未能出具正式报告。根据此审核报告的意见,公路公司同意按此结算本案工程款。
2021年1月19日,漳墩镇政府出具《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质保期复验报告》,载明案涉的污水处理工程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工程质保期至2020年12月25日,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保期到期复验,经复验,案涉的污水处理工程未发现质量问题,质量达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准予验收通过。
庭审中,漳墩镇政府、公路公司均认可公路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28368.5元。
本院认为,公路公司与漳墩镇政府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当恪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首先,从工程总量上看,根据《漳墩镇项目工程验收现场记录表》《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质保期复验报告》可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并通过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明确工程项目最终支付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结算,且实行固定单价,并约定工程款付款进度,故公路公司要求按照实际工程量计量,按固定单价结算,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可。其次,从质保期上看,漳墩镇政府出具的《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质保期复验报告》,可进一步证明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付款进度及质保金返还条件均已成就,故公路公司要求支付尾款及质保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从工程总价产生方式上看,根据《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定,并依据有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办理工程价款清算。漳墩镇政府在庭审中对委托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一事予以认可,结合漳墩镇政府签收的《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决算书及竣工图》,以及双方在《建阳区漳墩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规模为预算造价为1443810元,可以认定漳墩镇政府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造价有清楚的认知。最后,从造价委托方及造价公司资质上看,因漳墩镇政府作为委托方对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定造价1437160元不予认可,但漳墩镇政府未就工程结算造价再行委托,现公路公司依据漳墩镇政府委托给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审定造价1437160元予以认可,鉴于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公路公司主张案涉工程量总价为143716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扣除已支付的728368.5元,故公路公司主张漳墩镇政府仍需支付工程尾款708791.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漳墩镇政府提出的《情况说明》中公路公司认可案涉工程中标金额为971158元,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但《工程进度支付月报(第1期)》、《工程进度支付月报(第2期)》载明合同价款1443810元,漳墩镇政府签字盖章确认,及在其对外委托工程总价上显示其送审造价为1472243元,且漳墩镇政府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形。综上,漳墩镇政府提出案涉工程总价为971158元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因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价款7087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8元,减半收取计5444元,由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戴琳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翔苑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