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071号
原告: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注册号:520115600049372。
经营者:卢厚富,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宏,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245636,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91221869,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0007226170964。
法定代表人:谷天利,职务不详。
被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镇刘庄村南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27603761。
法定代表人:尚林,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