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9民初705号
原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镇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尚林,任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材料款及各项费用共计4892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揽平赞高速、赞皇房建工程,因无施工资质,利用原告的施工资质并签订了有关合同,被告**雇佣王凯登等人建房,共欠工资及材料款473776元,后来王凯登诉至法院,由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29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材料款473776元,原告对该款项负连带责任,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原告账户划扣该款项及其他费用,该款项应当由**负担,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2019)冀0129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129民初540-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冀01民终1068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实被告**因与案外人王凯登的合同纠纷被法院判令**给付案外人王凯登材料款473776元,本案原告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本案原告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拟证实原告履行了上述判决。三、欠条及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拟证实被告**欠王凯登建筑材料款473776元的事实,被告**承诺2019年12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原告代偿的被告欠王凯登材料款473776元及诉讼保全费7073元、上诉费8406元,共计489255元。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与案外人王凯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给付王凯登材料款473776元,本案原告兴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已履行了判决内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确认了原告代偿的事实,并约定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其代偿的款项,材料款473776元,诉讼保全费7073元,诉讼费8406元,共计48925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欠条及还款承诺书、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依法确认。依据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代偿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约定偿还代偿款共计489255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892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计43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邮政编码:05123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8422×××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金秋
书 记 员 米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