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9873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丹,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刘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27603761。
法定代表人:尚林。
第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园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文沁
书 记 员 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