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344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27603761,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镇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尚林。
被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18047255J,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616。
负责人:尚林。
被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618038270,住所,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蟠桃**东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徐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876734358,住所,住所地睢宁县城红叶北路(财政局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邢学钊,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县润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朱彩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邢梦洁
书 记 员 薛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