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生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忠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2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被执行人:四川省生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徐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忠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雁江区。
负责人:李伟。
***与四川省生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忠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20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省生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忠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支付劳务费287338.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生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百花潭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生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百花潭支行的银行存款340021.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