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2执110号
申请人:**,男性,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6月25日生效的深福劳人仲案[2017]817号判决,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仙支行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