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0594号
原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院内红楼二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西路30号4号楼72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华西合同纠纷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新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