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2056号
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A8L4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会诗村6组。
法定代表人:张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2993233F,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龙星江。
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留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查封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其他财产,共计310000元。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限额3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留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查封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其他财产,共计31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