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6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刘建,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余力川,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周方强,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杨宗琼,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邓留敏,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陈丛英,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龙星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余力川、刘建、周方强、杨宗琼、邓留敏、陈丛英、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和解方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执876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利息部分,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庆伟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