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156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运强,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57FGF64,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两路桥苗圃六村4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敏,公司员工。
被告: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2993233F,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龙星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胜,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洋溢,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余力川,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余力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