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23执异27号
在本院执行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协助执行人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证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滞于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冻结、划拨均在网上进行,如果错误扣划了农民工预储金账户存款乃至发放的话必然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协助执行人永清吉银村镇银行向我院主动提交《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是对我院执行工作的大力协助和监督,应予以肯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于2018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系规范河北省范围内相关部门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规定,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始执行,省内相关部门均应遵照执行即禁止冻结、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2月25日肯定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并向全国推行。异议人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认为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确实为农民工工资的话应该按照六部委的规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取的程序,而不是请求法院划拨法律不允许划拨的农民工预储金专用账户的存款。综上,异议人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钟杰、廊坊方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了(2020)冀1023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钟杰、廊坊方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00000元的财产。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2020)冀1023执保246号对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清吉银村镇银行34×××64账户进行了网上冻结。2020年12月25日,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了(2021)冀1023执6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网上划拨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在永清吉银村镇银行34×××64账户的存款3366188元。因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协助执行人永清吉银村镇银行的多次催促下仍不向永清县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永清吉银村镇银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出具《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驳回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周洪辉 审判员  王**强
书记员  樊茂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