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2134号
原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39号滏河湾小区7-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恒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