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36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39号河湾小区7-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男,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撤回对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