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36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39号河湾小区7-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男,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撤回对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