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镔,男,汉族,1976年12月06日出生,四川省达县人,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周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周镔达成和解协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慧
[院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