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康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24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康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与复兴路交叉口**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聚良大道。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950034元,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申请执行费834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有期徒刑11年,成安县公安局查封了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土地及房产,由于该案涉及的土地、房产被认定为涉案资产,被公安局查封,且该案涉嫌非吸受害群众较多,情绪比较激动,县非吸集资领导小组正在安排专门工作组进行处置。本院作出(2019)冀0424执3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5950034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财产由县非吸集资领导小组安排专门工作组进行处置,其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侯有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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