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68号
原告: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经济开发***路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BNU1U9C。
法定代表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路东侧市政公司住宅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1957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原告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 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