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81号
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恒汇厚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3432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发现被申请人陕西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