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443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段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已减半收取),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孟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鸣
书记员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