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什分公司、湖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1562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泰村塘脚组学泰村村民委员会旁。
负责人: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鸿都苑B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徐元辉,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什分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元辉的名下银行存款4252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什分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425278元,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1000066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元辉名下银行存款4252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正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倩
书 记 员 陈游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