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佳分公司、湖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1562号之一
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泰村塘脚组学泰村村民委员会旁。
负责人: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鸿都苑B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良华,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赛眉,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佳分公司诉被告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佳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佳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40元,财产保全费2,646元,共计6486元,由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坪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正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倩
书 记 员 陈游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