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341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敏,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鸿都苑B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王**。
***与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冷德广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曾 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